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华**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华**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谭*与中国太平洋**天津分公司、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国太平洋**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中国太平洋**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津市南开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窦**与中国人民财产**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白**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刘**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蓟县老年公寓与于文才、何**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华安财产**天津分公司、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