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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一×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一×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网上相识,2012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取名刘**,现年一周岁。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感情基础不牢。2014年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打闹,被告对原告及子女生活不闻不问,毫不关心。2015年4月后,原告搬回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光华里居住,原、被告已经分居半年。原被告之间感情无任何改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请求判令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存款2万元);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请被告亦不同意,不认可。原、被告双方还有感情,双方也没有吵过架,法院可以进行调查。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0月20日婚生一女取名刘**,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4月,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携婚生女生活在其父母家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其与原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当庭陈述以及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然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处理生活中产生的分歧。现希望原告念及夫妻共同生活的感情,慎重考虑婚姻失败对家庭以及孩子所带来的的负面影响,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另,原告主张离婚事由并不充分,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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