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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近几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春节期间,双方又发生争吵,过年后原告搬到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子刘**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探视婚生子两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将近十年,并育有一子,被告将收入交给原告,被告父母对原告很好。原、被告没有大的矛盾,只是原告到大港经商居住后,双方有一定的疏远,但没有大的矛盾,故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刘**,现随被告共同生活。2015年3月12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原、被告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将近十年,应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偶有矛盾发生在所难免,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被告否认,原告对其主张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能珍惜彼此多年的夫妻感情,珍惜建立起的家庭,互敬互爱,相互信任、相互包容、互相体谅,共同经营家庭,夫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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