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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北京眀**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商)初字第0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万○二十五元、保全费五千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鉴定费六万五千七百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万六千元,余款三万九千七百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二千四百一十七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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