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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胜**责任公司与隋**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胜**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2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法官邹**担任审判长,法官刘**、黄占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市胜**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隋**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胜**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胜**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胜**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八十七元、保全费一千一百一十七元,由北京市胜**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八十七元,减半收取为一千三百四十三元五角,由北京市胜**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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