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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宇及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胡**因喝酒问题与胡**发生口角,其为泄私愤,在自家门口外的水泥公路上,将胡**摔倒后又用拳头对胡**的头部进行殴打,造成胡**受伤,经宝**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胡**符合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酒精可加重脑组织出血。案发后,被告人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

被告人胡**对起诉指控事实、定性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指控定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胡**具有自首;认罪、悔罪;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积极救治被害人等从轻、减轻的法定、酌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胡**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与被害人胡**居住。2015年11月19日晚上,被告人胡**与胡**、许**、张**、王**等人一起饮酒吃饭。期间,被告人胡**因喝酒与胡**发生口角,但没有肢体冲突。酒后被告人胡**与胡**、许**三人返回所居住村后分开,被告人胡**与许**去本村浴池洗澡,胡**则到被告人胡**家中,对胡**未叫他去洗澡表示不满。20时许,被告人胡**接到妻子电话返回家中,让胡**从其家中出去,在自家门口外的水泥公路上,见胡**不服与其较劲,遂将胡**摔倒后又用拳头对胡**的头部进行殴打,造成胡**受伤,后胡**被他人送往宝**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胡**符合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酒精可加重脑组织出血。

案发后,被告人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刘**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9日晚上8点钟左右,其与孩子二人在家,胡*×敲其家后门,其开门后,胡*×进来就坐在其家堂屋西侧的沙发上,满身酒气,一看就像喝多了,胡*×称胡**洗澡不叫他一起去,今天让其和胡**过不好。其见胡*×撒酒疯,就给胡**打电话让胡**回家,胡**和许**一起回到家中,胡**叫其进屋,之后胡**与胡*×、许**出了后门。其听见关后门的声音,怕打起来就出去到前院对门的公公家,把公公胡**叫来去后门那看看,当其返回家中出后门看到胡**扶着胡*×坐在地上,听见胡**说“赶紧送医院去吧”,后胡**开其家前院的电动三轮车拉着胡*×去王卜庄医院了。胡**进屋打110报警后,和许**去医院,大约十分钟左右,警车拉着胡**和许**返回家中询问,警察让胡**和许**去派出所做笔录。当晚其听说胡*×没抢救过来死了。

2、证人许**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9日晚上6点钟左右,其和胡**、张**、胡**等人去宝坻**商贸街的百兴饭店吃饭喝酒。期间,其和张**、胡**、胡**先喝了三瓶白酒,基本上每人喝两杯多,差不多六、七两,胡**还喝了一瓶啤酒。喝酒的时候其看见胡**戴着黑色的耳套。其把第四瓶白酒打开后,胡**喝了不到一杯,其他人没喝。喝酒过程中,胡**和胡**较劲,让胡**喝酒,胡**不喝,胡**还骂了胡**,后来大伙就劝别喝了回家。其和胡**、胡**乘车回家,在村中的宗*超市门口下的车,胡**去超市对面彩票店,其和胡**一起去村内浴池洗澡。其和胡**刚把衣服脱掉,胡**接到媳妇电话后对其说胡**去他家了,其和胡**从浴池出来返回胡**家,从胡**家后门进去看到胡**在堂屋的沙发上坐着,胡**的媳妇抱着孩子也坐在沙发上。胡**媳妇对其说“许**你肚子渐大啊”,胡**接话说肚子大,拿刀子拉开看看里边都有啥。胡**跟胡**说别在屋闹,要闹就去外边闹。之后,他俩就从后门出去了,其也跟出去,看到胡**和胡**在胡**家后门西边二三米的地方脸对脸说话。胡**对胡**说“不服啊”,胡**说“啊”。胡**说“那就试吧试吧”。其当时想着撒尿,怕胡**媳妇出来看到,回头看了后门一眼,等其转回头来就看胡**的胳膊搂着胡**脖子,腿在胡**腿的后边一别,把胡**撂倒在地,胡**头朝西脚朝东,脸朝下趴在地上,随后胡**在胡**脑袋南边弯腰用右手打胡**脑袋,打了几下其说不好了,其看真打起来,就去拽胡**,把胡**拽开了。不一会,胡**的父亲就来了,骂胡**并把胡**扶起来坐地上,其看到胡**耷拉着脑袋,身体一动不动。胡**父亲让其扶着胡**,其将胡**上身靠其腿上,等胡**父亲把三轮车骑来后,其就帮着把胡**抬上三轮车,胡**父亲就骑车拉着胡**去医院了。在其抬胡**时,其听到胡**打110。之后没多会派出所民警就来了。等第二天其才知道胡**已经死了。

3、证人胡**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9日晚上8点多钟,其听到有人敲门,开门一看是其儿媳妇刘**抱着孩子,跟其说胡*×到她家捣乱去了,其就赶紧去到其儿子胡*宇家,进前院没人,走到后门口看见胡*×倒在其儿子家后门口西侧,就骂胡*宇“喝完酒就知道打架惹事”。其过去把胡*×扶起来,看胡*×眼睛闭着,嘴里哼哼,就喊胡*×,胡*×也没搭理,当时胡*×脸上有破皮,右眼肿了。其见许**在胡*×头部靠南的位置站着,就让许**扶着胡*×,其到胡*宇家前院开电动三轮车到后门口,让许**帮其把胡*×弄上电动三轮车,胡*宇则打电话报警。胡*×被放在三轮车后车棚里,上身靠着车座,脑袋靠在车座靠背上,其开车拉着胡*×就去了卫生院,到卫生院其就把胡*×弄到医院里面,找大夫,大夫来了之后就说他们处理不了让赶紧送区医院,大夫就帮忙联系120救护车。这时张一×他们也到医院了,就说等120太慢,他们就开着车拉着胡*×去区医院了,其也跟着一块去了,到医院大夫把胡*×弄到急救室里,让联系胡*×的直系家属,其等胡*×家属到医院之后就回来了。

4、证人张**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9日晚上8点半左右,许**打电话对其说胡**和胡**打起来了,让其给张**打电话,叫张**过去看看。其给张**打完电话后,开车接张**一起去了医院,在医院看见胡**躺在椅子上,不动也不说话,上半身靠在一个老头身上,医生说去区医院吧,之后张**和那个老头把胡**抬到其车上,四人去到区医院,送进急救室抢救,但胡**没抢救过来死了。

5、证人张**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9日下午5点半左右,其和胡**、胡**、许**、王**等六人干完活后,其请客饮酒吃饭。期间,其和胡**、胡**、许**四人喝了三瓶白酒。胡**闹酒,与胡**、许**较劲,总让胡**、许**喝酒,被其拦下没让喝。7点半左右,王**开车送众人回家。胡**、胡**、许**三人在所居住村内宗云超市门口下车,王**又将其送回家。其回家睡觉,一会张**打电话说胡**和胡**打架了,许**让其过去。其找到张**,一起去了医院,在医院看见胡**躺在椅子上,上半身靠着胡**他爸,胡**脸肿了,右眼上边有包,一动不动的。医生说去区医院吧,之后其帮忙把胡**抬到张**车上,四人去到区医院,胡**直接送进急救室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了。同时证实胡**与胡**平时没有矛盾。

6、证人王**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9日晚上,其和胡**、胡**、许**、张**等人干完活后一起饮酒吃饭。期间,胡**和胡**因为喝酒较劲发生口角,但未发生过激行为。胡**与胡**平时没有矛盾。其驾车送胡**等人回家,胡**下车时身体没有外伤。

7、证人田**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9日晚上,其和胡**、胡**、许**、张**、王**等人干完活后一起饮酒吃饭。期间,胡**、胡**、许**因为喝酒较劲,谁也不服谁,但没有相互打骂。

8、证人王**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9日晚上8点多钟,其在王**医院门诊值班时,有个老头找医生,其出去看见那个老头把胡*×扶到大厅东侧椅子上面,其过去喊了胡*×几声,见没有反应挺重的,就让他们去区医院治疗了。

9、证人吴**的证言笔录,证实有六个人在其“百兴快餐”吃饭的情况。

10、证人张**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9日晚上7点半左右,胡**曾进入其经营的彩票站待了一分钟,进彩票站时胡**身上没有外伤。

11、案件来源、接警单及抓获经过,证实胡**报警及胡**到案的情况。

12、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鉴定书及尸体检验照片,证实胡**尸体损伤检验,头面部:额部正中见4×3厘米表皮剥脱;鼻根部见2×1.5厘米表皮剥脱。左眼角外侧见1.7×0.5厘米皮下出血;右眼睑肿胀;左面颊至口角左侧见5.7×2厘米范围内散在条形皮下出血;左口角内侧见粘膜出血;余体表未见损伤。解剖检验,头部:额部正中见6×5厘米头皮下出血;颅骨无骨折;双侧颞肌无出血;开颅见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内见出血。病理组织学检验,病理诊断:脑干挫伤;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肺淤血、水肿、出血;慢性支气管炎。鉴定意见:根据尸体检验,结合案件基本情况等分析,胡**符合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酒精可加重脑组织出血。

13、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科学DNA鉴定书,证实胡**、张**为胡**的生物学父母的几率大于99.99%。

14、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胡**心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83毫克/100毫升;未检出安眠药、杀虫剂、毒鼠强成分。

1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急诊死亡病人抢救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从宝坻区人**人民医院对胡**实施抢救的记录。

1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7、常住人口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实本案相关人员的基本身份情况。

18、被告人胡**的供述笔录,供述在2015年11月19日的晚上6点钟左右,其和胡**、张**、许**及两个和张**一起来的男子在王卜庄镇商贸街“百兴快餐”饭店喝酒。当时只有其和胡**、张**、许**四个人喝酒,四个人喝了不到三瓶白酒,其和张**、许**三个人每人喝半斤左右白酒,胡**喝了大约有一瓶白酒和一瓶啤酒。期间,胡**总想跟其喝酒,还骂了其一句,大伙一看要较劲就劝着说“都别喝了,明天还得干活呢”。那两个没喝酒的就开车拉着其和张**、胡**、许**返回所居住村,先将其和胡**、许**送到村中一家超市处,之后司机开车送张**去了。下车后胡**就想拉着其去超市买酒,说晚上继续喝酒,许**就说“别买酒了,去打彩票吧”。因为超市的斜对面就是一家彩票站,这样胡**就进彩票站了,许**和其在外边解完小便说“咱俩洗澡去吧”,这样其和许**就没告诉胡**直接去浴池洗澡。到浴池后其和许**刚脱完衣服,其媳妇就打电话说赶*家来,挺生气的,其在电话里听到胡**大声说话的声音,当时其就火了,和许**穿好衣服后就回家了。其和许**从其家后门口进屋,进屋后看见媳妇抱着儿子坐在堂屋东侧的沙发上,孩子没哭没闹,胡**在堂屋西侧的沙发上坐着,也没喊也没闹,后门当时是敞开的。其和许**进屋后,许**问胡**:“你干啥呀?”胡**说你管不着,其媳妇就跟许**开句玩笑说“许**你的肚子渐大啊,里面装的是啥”,之后胡**抢话说“给我找个刀子,我把他肚子划开看看里边都是啥?”。其一听胡**这样说话就更烦了,就对其媳妇说“你抱着孩子进屋吧”。其媳妇就抱着孩子往屋里走,然后其就对胡**说“你到底想干什么,咱们出去说。”这样其和胡**、许**从家后门口出来,并随手把家后门关上。在其家后门口外边的水泥路上,其对胡**说“你到底想干啥?”,胡**说“你说我想干啥?”,他当时说话的语气横着呢,一边说着还往其身边凑,一直凑到脑门都挨在一起,当时其正有火呢,一看胡**还是不服,其就一下把胡**给摔倒在地上了。其把胡**摔倒后,其看见胡**要从地上站起来,怕胡**站起来后动手打其,其就直接过去站在胡**的头前边用拳头打胡**的头部,其打了胡**头部大概有七八下后,胡**就趴在地上不动了,没什么反应了,应该是失去知觉了。这时许**过来在身后拽其,当其走到胡**身体旁边的时候,其又用脚踹了胡**身体一两脚,踹在什么部位记不清了,应该是身体不是头部。其刚打完胡**,其父就从其家后门口出来了,看见胡**在地上趴着呢,就过去把胡**扶着坐在地上,当时胡**耷拉着头也不说话,其父喊胡**的时候,胡**哼了两声也没说话,其父说赶*送医院去吧,之后就让许**扶着胡**,其父就去其家前院骑电动三轮车去了。其进屋打110报了警,说有个酒鬼在其家耍酒疯,闹事着。其报完警从屋里出来以后看见其父已经拉着胡**去医院了。之后其和许**就往医院走,在路上看到了派出所的警车,其拦下警车后对民警说是其报的警,这样警察就拉着其和许**返回家,其对警察说把胡**打了,胡**被其父送医院去了,之后警察让其去派出所做笔录,警察说完就走了。其和许**在往派出所走的路上,警察回来将其和许**带到派出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胡**存在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的从轻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胡**在案发后未能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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