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于2015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收取350元,保全费380元,合计7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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