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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马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马**,现就读于大**中学。由于双方性情不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马一×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结婚近20年,双方感情深厚,希望法庭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育有一女马二×,婚生女现为天津市**实验中学高二年级学生。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至今已近二十年,夫妻感情应相当深厚。家庭生活中虽时常出现纠纷与误解,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并非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家庭成员与彼此近亲属等人的关系对维系家庭和睦、促进生活幸福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原、被告双方的家庭责任。希望双方能彼此尊重、相互理解,勿轻言放弃多年夫妻感情,认真检视自身不足,冷静处理生活纠纷。也希望双方能念及子女学业与成长,继续营造一个温馨幸福的家庭生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告陈**与被告马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半费)1280元人民币,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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