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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任权、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任*、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7月21日,被告任*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由于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故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7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田**辩称,被告任*借款的情况不清楚,即使借款存在也是被告任*为赌博借款,故不同意偿还。

被告任*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9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任*于2014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2%,由于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故成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借条、取款明细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取款凭证能够证明被告任*向其借款25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任*作为借款人应负偿还义务。被告田**与被告任*原系夫妻关系,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任*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赵*借款25000元人民币及利息7500元人民币。

二、被告田**对被告任*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元人民币、公告费260元,均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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