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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康*中,被告刘**及委托代理人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在××××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不久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争吵,双方性格秉性不一致,在家庭生活中无法沟通,由争吵逐渐发展到被告亲属介入原、被告的矛盾中,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于2015年8月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被告与其亲属于2015年8月、9月多次到原告及原告父母家找原告闹事,原告报警。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李**随原告生活;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发生矛盾是因为原告存在出轨情况,但是双方有孩子,为了孩子,被告愿意给原告一次机会。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因同事关系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李**。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琐事导致矛盾。2015年8月双方均搬回各自父母家居住,开始分居。庭审中,原告自认存在出轨情况,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则当庭表示愿意给原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相识相恋,并组建家庭至今已历经数年,双方感情基础牢固。本案中,原告因自身存在出轨错误,导致双方及各自家庭产生矛盾,进而起诉离婚,此举实属不妥,现被告愿意给予原告一次改正的机会,原告应予珍惜,维护好来之不易的婚姻。因双方并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积极改正错误,以呵护夫妻感情,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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