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凯远百货店与被告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凯远百货店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凯远百货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凯远百货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天**远百货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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