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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一×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李**、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一×及其委托代理人边境、被告王**及委托代理人韩**、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高二×。原、被告婚*感情尚可,但最近两年被告经常无事生非,为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不休,令原告身心疲惫,双方感情已消耗殆尽。故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确因生活琐事争吵,但非实质性矛盾,并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尚有挽回可能;况且双方婚生子年纪尚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此后会努力改变,尽到作母亲和妻子的责任,希望法院给原、被告一个和好机会,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高二×,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并于2015年2月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并将原因归结为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家庭干预双方生活、双方在婚生子抚养问题上分歧较大。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称双方虽有争吵但并无实质矛盾,并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况且婚生女尚年幼,需要完整的家庭,被告愿意改正自身缺点以挽回婚姻关系。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现双方结婚数年并育有一子,感情基础牢固。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或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且双方子女尚年幼,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均应考虑以子女利益为重。现双方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一×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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