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城**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3元,由原告北京城**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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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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