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迁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王**、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犯敲诈勒索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