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4元、保全申请费1820元,由原告天津天**有限公司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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