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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与桑绍亭赠与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桑**因与被申请人桑绍亭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桑**申请再审称:桑绍亭并不认可王**提供的承诺书的真实性,对其不认可真实性的承诺书,桑绍亭不能主张撤销。根据《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赠与不动产转移占有且交予房产证的,赠与人只有过户的义务而不存在其它选择。在审理涉及物权归属的内部纠纷中,不能唯登记论。桑**在一审中的除斥期间抗辩被一审判决表述为时效,此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亦未予审理,一、二审判决均存在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桑绍亭提交意见称:桑**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0年1月17日,桑绍亭出具承诺书,承诺将天津市**半岛豪庭天潇园20-1-501房屋无条件赠送给桑铭悦。虽然桑绍亭主张该承诺书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与当时签订的承诺书不一致,但桑绍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其并不否认承诺书上其签字的真实性,故该承诺书的内容真实有效。现虽桑铭悦与其法定代理人对诉争房屋已实际使用,但由于诉争房屋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故赠与的财产并没有实际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原审判决撤销桑绍亭2010年1月17日签订的承诺书并无不当。

综上,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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