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弘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李*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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