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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村村民委员会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津**村村民委员会因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立民初裁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市津**村村民委员会诉称,该村民委员会与王**曾签订《关于林川铸造厂企业改制情况及审核终结报告》(以下简称终结报告),该报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无效。王**在另案中虽起诉主张履行该报告,但该案为给付之诉,而本案为确认之诉,该终结报告的效力是另案判决的原因及证据,与另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上诉人对本案的起诉不属于“一事不再理”,人民法院应对本案予以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的(2013)南民三初字第996号民事案件,已认定终结报告有效,对上诉人及王**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主张确认终结报告无效,实质上是对前一判决裁判结果的否定,其起诉属于重复立案,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天津市津**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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