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界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异议人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天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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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