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马**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马**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工作人员马**,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二人未履行工作职责,自2011年7月至2014年4月4日火灾发生,既未掌握天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在其辖区内(三千工业园内违章建筑)从事生产,更未按照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进行过安全生产检查,致使该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作业条件下生产作业。2013年未按照区、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方案的要求对辖区企业进行100%覆盖检查,却在检查总结中弄虚作假,谎报检查覆盖率100%;发现三千工业园违章建筑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后,不制止、不上报,导致长期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014年4月4日18时许,正大**公司员工侯**,在加班生产调制镀膜油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往已放入汽油、镀膜油和PP油的方形塑料桶内再加入汽油时起火,造成车间内正在工作的工人徐**、王**、郭**、张**、罗**五人死亡,韩一×、韩**受伤,过火面积1000余平方米的重大责任事故。经天津**公安消防支队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操作工人侯**在进行油品调制过程中,未按照日常操作程序进行生产作业,导致塑料配油槽内静电产生电火花引燃可燃油蒸汽所致。涉案人员刘**、侯**、周**均已被判刑,涉案单位已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获谅解。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马**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称自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1、起诉书中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没有全面反映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工作表现。公共管理办公室职责中没有消防职责,“4.4”事故是火灾事故;(2)安全管理办公室编制不足,但其仍探索出了宜兴埠镇特有的监管模式;(3)其本人认真学习、不断钻研业务、工作勤恳,多次获得表彰。2、本人对工作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案发当天其和马**仍在三千工业园排查,没有懈怠。3、事故与其本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1)其仅负间接责任;(2)该起事故有充足的逃生和救援时间;(3)刘**租用违章建筑加重了危害结果;(4)正大**公司隐蔽生产,躲避正常监督;(5)案发当天瞬时风力7级直接加速火势。

被告人马**辩称自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张**、马**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张**、马**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有误。(1)2008年张**、马**曾检查并责令过正大**公司对安全隐患进行改正,并将该企业清理出三千工业园,该公司于2011年又进驻三千工业园,属于秘密生产状态,辖区安全员并未将该企业汇报给安全管理办公室;(2)2013年安全大检查的总结报告中所称检查覆盖率100%,是指对其掌握的全部企业进行了覆盖检查;(3)不存在发现三千工业园存在违章建筑问题不制止、不上报问题。2013年在宜兴埠镇召开的有安监局、消防支队、镇政府等领导和全镇安全职责人员参加的安全会议上,当场播放了张**等人录制的安全警示片,该警示片上有三千工业园存在的违章建筑问题。2、指控张**、马**玩忽职守属责任主体错误。(1)公安消防机关、安监局、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镇政府领导均在防火消防管理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上有更大的责任;(2)违章建筑的上报和制止应由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责任主体不是张**、马**。3、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事实。张**曾多次获得表彰、认真钻研业务、在安全监督工作中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实施;马**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4、张**、马**没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事故是操作工人操作不当引发,和张**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综上,张**、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正大**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30日,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金**,实际经营人刘**(已判刑),注册地址为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东新开河北,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真空镀膜等,2011年7月至2014年4月4日,在北辰区宜兴埠镇新开河北东马道三千工业园内从事真空镀膜业务。

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对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责任是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和完善本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负责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公共安全监控工作。2002年、2003年,被告人张**、马**先后调入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12年12月,宜兴埠镇成立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张**任办公室主任、马**为该办公室工作人员。

天津市人民政府给张**、马**颁发了《行政执法证》,由二被告人负责北辰区宜兴埠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宜兴埠镇安全管理监督的工作流程是:安全管理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后,应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台账制度建设检查监督。如果发现事故隐患或制度落实问题,应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到位的,收到企业整改回执,复查验收;若整改不到位,应上报区有关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

2011年7月至2014年4月4日,被告人张**、马**没有严格依照《宜兴埠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宜兴埠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宜兴埠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宜兴埠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宜兴埠镇安全管理监督的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两年多的正大**公司未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相关人员没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问题未能及时督促整改,致使该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作业条件下生产作业。

2014年4月4日18时许,正大**公司员工侯**,在加班生产调制镀膜油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往已放入汽油、镀膜油和PP油的方形塑料桶内再加入汽油时起火,造成车间内正在工作的工人徐**、王**、郭**、张**、罗**五人死亡,韩一×、韩**受伤,过火面积1000余平方米的重大责任事故。经天津**公安消防支队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操作工人侯**在进行油品调制过程中,未按照日常操作程序进行生产作业,导致塑料配油槽内静电产生电火花引燃可燃油蒸汽所致;正大**公司、三千集团、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宜兴埠执法队、公安北辰分局宜**出所、北辰区公安消防支队、北辰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对此次事故均负有间接责任。张**、马**作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现正大**公司、三千集团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办公室于2012年7月25日出具的《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机构改革方案》证实:宜兴埠镇成立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和完善本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负责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公共安全监控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公共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2、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埠镇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证实,宜兴**产委员会的机构组成及职责,其中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对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3、宜**委员会出具的任职通知、宜兴埠镇政府出具的公共安全办人员名单、被告人张**、马**的人员信息卡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张**系宜兴埠**理办公室主任、马**系科员。

4、被害人韩**、韩**的医院诊断记录证实:两名伤者的伤情情况。

5、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正大同创印刷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害人徐**、张**、罗**、郭**、王**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上述五名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6、天津**限公司提供三千工业园基本情况说明、厂房租赁合同证实:正大**公司租赁三千工业园园区内厂房的事实。

7、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正大**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天津市**防支队出具的事故原因分析证实:事故直接原因为操作工人侯**在进行油品调制过程中,未按照日常操作程序进行生产作业,导致塑料配油槽内静电积聚,积聚的静电产生电火花引燃可燃油蒸汽所致;正大**公司、三千集团、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宜兴埠执法队、公安北辰分局宜**出所、北辰区公安消防支队、北辰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对此次事故均负有间接责任。

8、天津**民法院出具的(2014)辰刑初字第049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12月19日,刘**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周**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9、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与北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实:2009年9月1日,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曾与北辰区**督管理局签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天津市人民政府给张**、马**颁发了行政执法证,执法有效期至2018年12月。

10、宜兴埠镇安全管理监督工作流程证实:安全管理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后,应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台账制度建设检查监督。如果发现事故隐患或制度落实问题,应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到位的,收到企业整改回执,复查验收;若整改不到位,应上报区有关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

11、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北辰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复印件、宜兴埠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宜兴埠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宜兴埠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宜兴埠镇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宜兴埠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总结、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八月份小结证实:宜兴埠镇的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明确规章制度及流程,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率应达100%,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覆盖率应达100%、辖区内隐患控制率应达100%;张**、马**在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活动总结中均提出检查覆盖率为100%。

12、2013年初和2014年初宜兴埠镇十街上报的企业名单、宜**安全办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安全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2013年宜兴埠十街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2013年安全生产大检查时宜兴埠镇安全情况统计表、十街报送的大检查实施方案证实: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镇安全办对十街报送企业的检查情况。

13、2013年9月宜兴埠镇十街安全培训通知企业签收表(内有正大**公司刘**签字)证实:正大**公司的经营人刘**于2013年9月参加宜兴埠镇十街安全培训并签到,宜兴埠镇十街将该名单上报至北辰区安全办后,张**、马**对该企业仍失察。

14、2008年11月、12月宜兴埠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对正大**公司出具的隐患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证实:2008年11月、12月张**、马**等人曾在宜兴埠十街辖区的三千工业园对正大**公司进行过安全检查,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但没有跟踪落实。

15、证人刘**证言证实:正大**公司以前干印刷,2011年开始生产真空镀膜,所以搬到出事故的这个厂址。我是2011年7月20日搬的新厂,至今宜兴埠镇安全办的工作人员从未来过我厂检查,只有宜兴埠镇十街的安全员王**每年到我厂来一次,走走形式让我在表上签字后就走了。我是与三千集团签订的租赁合同,正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妻子金**,我负责经营,她只是挂名。我公司共有工作人员25人,我是总经理,王*是业务员(职责偏行政管理),车间负责人是韩**,主要负责生产。我以前租过三千工业园西侧那条路上、最北边倒数第三处厂房。2011年7月20日我租到现在的厂房后,就专注于这个厂房做电镀。原来的厂房是作印刷的,印刷业务我不做了,也不需要那座厂房了。2011年6月份我看现在的厂房时对用电提出过要求,周**当时说电缆是25平方的,我要求加到50平方,7月份交付厂房时电缆是达到我要求的。厂房交付给我时,厂房北侧与围墙之间就是封闭状态,不存在通道。小门外实际是彩钢板与围墙相交形成的三角形小院,与外界不相通。西侧的小院我用彩钢板封了顶子,放置空压机;东侧的小院我用彩钢板封了四分之三的顶子,在院西边用砖头垒了冷却塔。北侧两个小门出去都不可以到达外界,彩钢板6米多高,围墙2米多高。只有厂房东侧大门与外界相通。对这处厂房我没有提出过要扩大面积。签租用厂房合同时,合同上应该有厂房的位置和结构。我租到厂房后,只在厂房内部加了两个隔断,每个隔断都留有一扇宽约2.5米的门。当地派出所民警来我们公司检查过,并要求我们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街办事处的人也来检查过。我们公司的作业程序中有一道过油工序,就是把真空镀膜油、汽油、稀料这三种原料先后倒进一个方桶,然后用防爆泵把混合的油料抽到过油生产线上方一个封闭铁罐里,塑料件需要过油时,再通过防爆泵将油料从铁罐输送到过油线的蘸油槽里,生产线上的机器就把塑料配件放进盛有混合油料的蘸油槽里滚一下,然后放入烤箱烘干,蘸油槽里剩下的混合油再重新抽回铁罐保存。混合这三种油料就在车间里蘸油槽北边的地面上进行,我们公司从2011年增项干真空镀膜一直用这个方法。我公司全方面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车间在墙上贴一些提示式的规定,比如上下班、迟到早退、不许抽烟、用电安全等,没有具体操作流程。公司没有制定针对混合油料的操作规程,只口头告诉工人具体流程。至于倒入顺序发生变化会产生什么后果我不清楚。在生产线旁、塑料方桶旁有灭火器,平时教工人怎么使用灭火器。生产线设备接有地线防止静电。混合油料的容器没有要求,一直用塑料桶,不阻燃。对操作工人没有进行相关安全技能培训,就是口头告诉工人,叮嘱注意防火。汽油我们存放在一个铁桶里,放置在厂房最里面,我以前要求把汽油放在东侧小院里,2013年底韩**为了使用方便,将油桶放到车间里了。公司员工没有专门的工作服,只是配了手套和口罩。

16、证人侯**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我到正**公司上班,我以前是喷漆工,过完年之后做杂工。2014年4月4日18时许,我到车间加班,韩*×让我去过油。我看油不够了,说需要加油。韩*×说里面已经有一桶汽油了,让张**和我一起过油。我先调真空镀膜油,程序是先加原油、再加PP油,我刚倒了半桶汽油时突然着火,我的衣服、手、脸都被烧了。韩*×最先过来和我一起用灭火器灭火,后来又有其他人过来,但控制不住火势,整个车间都着起来,我就跑出来了。着火点是从塑料桶里面过滤网喷出来的,一下子就把我双手、脸和衣服烧着了。正常的兑油流程是先加一桶原油,再加三分之一的PP油,再加两桶汽油,这种兑油方法是业务经理王*教我的。我到厂里工作以来没有接受过生产安全方面的培训,但厂里有禁止吸烟的规定。车间内的各种工作没有相应的操作规程。日常工作中只有喷漆工发工作服,其他员工没有服装要求。

17、证人周**证言证实:我是三千**办公室主任,公司董事长是周**,副总经理是孟**。孟**主管公司的基建规划工作,平时很少来公司,他是我的直接分管领导。我分管车管、物业包括园区厂房对外招租、总务、安全生产等工作,这些由我自己做主,不需要向孟**请示。园区如果新建厂房或者房屋维修,我要向孟**请示汇报,上述这些工作涉及到财务款项时,由董事长批准,但董事长批准前都要孟**签字。正大**公司在2007年就承租园区西边倒数第三排一个砖混结构的厂房,当时该公司从事印刷生产,2010年该公司因经营问题退租该厂房。2011年该公司经理刘**又找到我,想回园区继续干印刷厂,我就租给他这个钢结构厂房。我们园区规划中只有27个砖混结构的厂房经有关部门审批了,这个钢结构厂房是我们后来盖的,没有经过规划审批。2011年3月初,东丽区几个干粮食批发的到园区找我,说想在园区租库房存粮食。我就向孟**汇报了想在园区西北角空地上给东丽区新中村几个干粮食批发的人搭建钢结构厂房的事情,他就同意了。过两、三天,有个叫张**的蓟县人打电话跟我联系干钢结构的事情,孟**让我做一下预算。当存粮食库房的钢结构钢架搭好,还没铺彩钢板时,存粮食的老板来现场看情况,他觉得地方比较窄就退订了。之后刘**找我租厂房,我就按照他的要求让张**在原有库房的基础上又往东扩了面积,建成后租给刘**。我公司当时有专门的人跑消防审建手续,听说过我园区是戌类,我们只能招租戌类等级的厂家,高于戌类的不能招租进园区。我公司应该不能租给刘**干真空镀膜生产,但他租房时说要干印刷生产,他干了几个月的印刷后才提出要干真空镀膜,我当时看了他的增项,没有特别的生产资质要求,我就同意了,给他换的电缆。该厂房建设时厂房里没有配备消防栓。我们每月对承租厂房的厂家都有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全规章制度,员工培训情况和实际生产情况,包括电线线路检查,消防器材配备情况,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使用情况。我知道正大**公司真空镀膜时使用稀料,稀料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我们发现该公司将稀料存放厂房与北边围墙搭成的小库房里。我们给该公司下达责令书,要求隔离存放并增加通风孔。我不太清楚该公司的真空镀膜生产工艺,也不知道该公司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程。刘**每次都跟我说他有规章,但没拿出来过,他说他们生产没什么危险性。

18、证人孟**证言证实:2007年6月我到三**团工作,是副总经理,主管基建工作。周**是办公室主任,他是我下级,负责三**团的物业、招商、总务、日常管理。2011年3月,周**和我说准备在工业园西北侧空地建一个600多平米的钢结构罩棚,租给放粮食的单位。4月份,周**又找到我说人家不租了,他让我别着急,他接着找项目。过了大约一周时间,周**说找到项目了,他根据用户的需要建成了钢结构厂房,到6月份建设施工完毕。我一直都不知道厂房租给谁了。我以前在华**团工作时认识一个叫仇**的,他介绍了一个蓟县老乡叫张**的来三**团找我,问我有没有活干,我就让他去找周**谈盖罩棚的事情,具体商谈过程我没参与。张**以前跟着仇**干,仇**是蓟县**限公司的,张**用的这个单位的资质。钢结构罩棚的建设及扩建都是张**的队伍。钢结构罩棚没有经过审批,周**把盖罩棚招租的事情跟我汇报后,我就同意了,我也没有跟集团领导说,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报批。我只知道扩建完成的钢结构厂房面积900平米左右,其他情况不清楚,完工时我只到现场看了一下。钢结构厂房有一个东大门,北侧有两个小门。发生事故后,我才知道为了施工方便把围墙拆了,厂房完工后又把围墙修好,修好的围墙与新建厂房形成两个小院,小院不能通外界。我平时不去那,消防检查都是由周**负责,具体哪个部门去检查过,周**也没有跟我说过。

19、证人吴**(时任北**监局局长)证言证实:北**监局与宜兴埠**理办公室是上下级指导、协调关系,我们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我们对宜兴埠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宜兴埠**理办公室完成。办公室主任是张**,还有一个安监员马**,那里只有他俩有行政执法证,我们局里工作联系就跟张**联系。2010年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置安全员,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所以我们要求村一级也设立安全员,这次发生事故的宜兴埠镇十街安全员就是王**。对王**没有正式任命,就是到2013年,市安监局对全市村委会、居委会的安全员进行培训,给所有安全员统一发了一个检查证,检查证就是证明安全员具有检查职责的资格。宜兴埠**理办公室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一看有没有资质,二看厂房布局是否合理,三看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四看操作规程,五看特种员工是否持证上岗、经过培训。现场检查包括检查企业用电安全、消防安全、有无易燃易爆物品等方面。正大**公司厂房是违章建筑,没有安全生产制度,没有操作规程,人员没有经过生产培训。区安监局只负责全区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管,共计276家,非重点监管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正大**公司应该由宜兴埠**理办公室检查,最少一年要检查一次。镇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只有检查权、没有处罚权,他们发现问题应当责令违法企业限期整改,复查时发现整改不合格,镇安监部门应当及时上报我们区安监局。宜兴埠**理办公室以及街道安全员没有向区安监局上报过正大**公司。真空镀膜工艺是从2008年左右兴起的,没有具体相关操作规程和行业标准;真空镀膜企业的操作工不属于特种工,没有资质要求。

20、证人张**(时任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副镇长)证言证实:2013年1月我担任宜兴埠镇副镇长,主管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和综合服务中心三个部门。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有两项职能,一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二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的正式工作人员有三人,主任张**,两个干部马**和张**,还有四个临时工。张**负责安办的全面工作,马**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张**具体侧重食品安全工作,分工没有具体文件。镇里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是落实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编制应急处理方案,安全知识宣传等。安全隐患的排查以街里自行巡查为主,街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还有年度的联查执法计划,确定每个月的联查街,当月安办就带着本街的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因为镇安办的人手不够,按照执法计划按街由安全员配合检查,以镇安办为主,村街安全员配合。镇里与村里签订责任书,安全员是村里分工的,由村里报到镇里。根据执法计划,4月份应该检查十街和六街,镇安办对十街进行安全检查了,但是没有检查到出事的企业正大**公司。安办的检查工作我大部分参加,我到三千工业园检查过,我去就是布置一下工作,没到企业检查。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以来,镇安办和十街没有跟我反馈过三千工业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汇报过三千工业园的违章建筑问题,没有向镇里城建、综合执法队反馈。根据安办的汇报,正大**公司没有在安办监管企业的台账,所以2013年镇安办检查的421家企业不包括正大同创。

21、证人张**(系北辰区宜**理办公室干部)证言证实:2013年4月我调到宜**安办工作,安办一共三个人,主任张**,还有我和马**。我在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安办还有四个临时工,他们都是食品安全划过来的,主要负责食品安全巡查。安办负责安全生产的是主任张**和马**。发生事故的正大**公司地域管辖归宜兴埠镇。安办是对镇范围内的企业负有综合监管责任,重点监管危化企业。进入安办台账的就是我们监管的企业,未进入台账的一经发现就补充台账。三千工业园进台账了,正大同创没有。台账要靠村街上报和我们日常检查发现,我们日常工作就是负责巡查、检查,检查中没有发现正大同创。**办牵头各街所有企业安全生产检查100%全覆盖,重点企业每季度检查。检查要有记录,重大隐患要有书面材料。日常检查中,张**和马**负责三千工业园的安全生产检查,我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比较少,主要负责食品安全这边。马**在2014年去过两次三千工业园。1月24日上午和4月4日上午,1月24日正大厂房锁门,周围人说没什么人干活,由苏*×随同,因未进入现场,无法作检查记录。每个街都有安全员,负责本村街的安全生产工作。十街的安全员是王**。

22、证人王**(时任宜兴埠镇十街安全员)证言证实:1997年至1998年间,我担任十街街委委员,也是十街的安全员,是宜兴埠镇要求每个街必须要有一个人负责企业生产安全,街里让我负责这项工作,从2008年左右开始一直是我。镇政府对我的安全员资格没有任命。安全员的主要职责就是对辖区企业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让企业及时整改、上报,发放消防资料,进行消防宣传,让企业法人办理资格证,对企业特殊设备、人员要取证。安全员的日常巡查有自己去的,有和有关部门一起巡查的情况。对企业检查的内容包括安全隐患、灭火器是否充足、线路是否裸露、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标示,有特种设备的企业是否有证,但我是业余的,只能看看表面情况。发现企业的安全隐患,我要当时给企业指出来,能改正的当场改正,不能改正的下发整改日期,到期后复查,复查后达不到要求,就上报镇里安全办。镇里有固定格式的检查记录,与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镇里要求的工作,一年签一份。与正**公司往年签过,2014年还没来得及签。前两年我对正**公司巡查过四、五次,2013年巡查过两次,2014年还未巡查。检查出了安全隐患,就是灭火器数量不足,摆放位置不明显,车间杂乱,企业人员没有消防安全培训。这些问题我都是口头向该企业说。2012年我们对该企业检查了三次,分别是4月10日、9月17日、12月5日。2013年同样检查了三次,分别是4月11日、9月20日、12月13日。2014年1月15日我们又对其检查一次。2012年至2014年,我们十街都和正**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镇政府每月召集我们十个街的安全员开例会,让我们汇报工作和发现的问题,每年的第一季度我们街里向镇政府安全办汇报企业数量和情况,如果有新增加的企业和减少的企业也及时汇报给镇里。

23、证人王**(时任宜**第四街安全员)证言证实:宜兴埠镇安全办每月进行安全例会,每年重大节假日镇安全办都要和街里联合检查,每年年初各街都向安全办汇报企业数量,各街都有台帐,新进和迁出企业都要及时汇报,镇里根据我们的报告也有企业台帐。检查中发现问题,我们安全员下发整改通知书,如果企业不整改,我们汇报给镇安全办,镇安全办就会去处理。

24、证人袁**(时任北辰区宜兴埠镇十街书记)证言证实:三千工业园的安全生产工作属于十街范围内。十街设立安全员,对街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安全员不定期检查,也跟宜兴埠镇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检查。出事当天上午安全员还和镇安办的去三千工业园进行检查,但是没查到正**公司。十街安全员叫王**,他的工作主要就是负责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安全员没有向我反映过出事厂房是违章建筑。街里只是督促,三千集团对三千工业园直接管理,上面有镇安全办,我们没有执法权。镇里每年都和街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都是由书记签字,但具体工作由安全员王**做。

25、被告人张**在反渎职侵权局的供述证实:我在2002年到安全办工作之后,开始受镇**委主任领导,后来2008年左右,我被任命为副科长,安全办独立出来,我就一直负责这个部门。宜兴埠镇机构改革之前,我们镇里有“安全办”这个机构,名字是挂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但是干着安全生产监督的工作。就是现在的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但是安全办没有人员编制,我的编制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在2012年7月宜兴埠镇印发了《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机构改革方案》,设置了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2013年1月我被任命为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原来的安全办主要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保,现在的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抓食品安全和企业的生产安全,等于把食品安全工作增加进来,把企业的环保工作分离出去了。2013年1月份之前,安全办有自己独立的部门公章,对外也是使用“安全办”的名称。机构改革前近十年来就我和马**两人。机构改革后,食品安全工作并入安全办之后,镇领导才把张**调来,让他侧重食品安全工作,同时把原来干食品安全的几个临时工也并入我们安全办。我和张**都是公务员,马**是事业编,临时工有杨**、王**、苏**、李**。去年我们办公室接手食品安全之后,让张**侧重食品安全工作,马**侧重安全生产,我负责全面。安全办,包括现在的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职责就是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去做。另外在宜兴埠镇机构改革设置和职责范围规定,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公共安全的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和完善本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负责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公共安全监控工作等。镇里向区里递交安全生产责任书,宜兴埠镇也印发了《宜兴埠镇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制》,镇里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宜兴埠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和《宜兴埠镇安全生产工作百分考核办法》。镇里制定了《宜兴埠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在2013年镇里还制定了《宜兴埠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我们也有工作流程顺序表。我们镇和北辰区**管理局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我和马**、张**都有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执法单位是:北辰区安全监督局;执法类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区域是:北辰区。镇里每年和各街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并有相关的绩效考核细则。我们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要检查,要求全镇的企业检查覆盖率必须100%,对检查的次数、时间间隔没有规定。安全办对宜兴埠镇辖区内的企业检查覆盖率也就不到30%,因为我们人手不足。我们到企业检查内容是企业必须有管理安全的人员,有安全管理制度,签订安全责任书,有规范的安全生产台帐,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应急救援预案,对新企业还要现场检查。如果发现安全隐患,视情节做检查记录,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检查记录是区安监局给的电子版,我们自己印的。检查记录的落款都是盖的宜兴**理办公室的公章。我们与村级的安全员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我们在工作上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是村里和我们安全办。三千工业园是宜兴埠镇十街辖区内的企业。安全办对三千工业园检查过,次数记不清。火灾当天的上午,马**、杨**、李**,还有十街的王**还在三千工业园检查,没有检查到事故企业。2008年11月我们检查过正大**公司,当时这个企业不在“4.4”火灾地点经营,在三千工业园的西北角经营,当时我们发现他们经营混乱,安全隐患严重,一共写了十条问题,我们给这个企业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事隔几日,我们又检查,其未整改,我们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后来再去复查时,这个企业就已经搬走了。我不清楚该企业什么时候搬回三千工业园,我是这个事故出来之后才知道这个企业又搬到三千工业园的。安全办只有两个人,人手不够,没有检查到位。2013年7月份和11月份宜兴埠镇搞过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对辖区企业检查覆盖率达到100%,但是再覆盖,也肯定有死角。安全大检查活动中没有检查到正大**公司。根据各个村上报给我们的数据,2013年9月29日我们安全办上报的“宜兴埠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总结”和之前的月报小结,都提到了对企业检查的覆盖率达到了100%。安全办的人员和安全员都没跟我提过正大同创的事情。正大同创印刷有限公司的厂房地址是违章建筑,以前是三千工业园的通道。五、六年之前,我跟三千集团的周**、孟**反馈过违建问题,是在三千集团的二楼,但是不是正式的反馈,没有书面的,当时主要是我认为厂房和厂房之间私搭乱盖影响人员疏散。这个问题我没有向镇领导和区安监局报告过,因为这不属于我们安全办的职责,我们只有发现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才向镇领导汇报。与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村里的工作,我们是督促、督导、考核村里落实。一年签一次,我不清楚2014年是否与正大**公司签过。“4.4”火灾事故的发生,作为镇安全管理办公室,对辖区内的督查、检查不到位,产生死角、盲区,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6、被告人马**在反渎职侵权局的供述证实:我从2003年开始在镇安全办工作。宜兴埠镇机构改革之前,我们镇里有“安全办”这个机构,名字是挂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但是干着安全生产监督的工作。就是现在的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但是安全办没有人员编制,我的编制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在2012年7月宜兴埠镇印发了《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机构改革方案》,设置了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我仍然在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我在镇安办就是办事员,主任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镇安办正式的就我、张**、张**,张**和张**都是公务员,我是事业编。临时工有四个人,分别是杨**、王**、苏**、李**。张**是2002年到镇安办,张**来了也就一年多。张**侧重安全生产工作,张**侧重食品安全工作,我主要跟着张**工作,但是张**那有工作我也跟着跑,剩下的临时工侧重食品安全工作,但是安全生产的事也跟着忙活。最早的安全办就我和张**两个人,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宜兴埠镇进行机构改革,把食品安全工作并入到了我们安全办,为了加强力量,领导就把张**调到安全办侧重食品安全工作,同时那几个临时工在机构改革之前就是干食品安全工作的,机构改革后,也把他们几个人并入我们安全办了。安全办工作人员的职责是负责实施、落实区里下达的各项指标,具体详细的我记不清楚。镇里向区里递交安全生产责任书,宜兴埠镇也印发了《宜兴埠镇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制》,镇里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宜兴埠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和《宜兴埠镇安全生产工作百分考核办法》。我们镇里制定了《宜兴埠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在2013年镇里还制定了《宜兴埠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我们也有工作流程顺序表。镇里每年和各街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并有相关的绩效考核细则。我和张**、张**都有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执法单位是:北辰区安全监督局;执法类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区域是:北辰区。我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要检查,要求全镇的企业检查覆盖率必须100%,对检查的次数、时间间隔没有规定。安全办就两个人,我们忙不过来,就建立了镇、街、企业安全网。我们到企业检查的内容是生产设施、环境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还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管理人员是否在岗。签订安全责任书,有规范的安全生产台帐,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应急救援预案,对新企业还要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安全隐患,视情节做检查记录,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检查记录是区安监局给的电子版,我们自己印的。检查记录的落款都是盖的宜兴**理办公室的公章。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我们就是抽查,日常的检查是村里。村里的安全员工作受我们指导。三千工业园是宜兴埠镇十街辖区内的企业。火灾当天的上午,我和杨**、李**,还有十街的王**还在三千工业园检查,没有到过发生火灾的正大**公司。2008年11月我们检查过正大同创,当时这个企业不在“4.4”火灾地点经营,在三千工业园的西北角经营,当时我们发现他们经营混乱,安全隐患挺严重,一共写了十条问题,我们给这个企业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让他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来再去复查时,这个企业跑了。我不清楚这个企业什么时候搬回三千工业园的。2014年的1月10日左右,我在检查中到过这个企业,当时这个企业有一个大栅栏门锁着,也没有企业的牌子,我砸了砸门,没人开,我就走了,没进企业,没有检查记录。对到该企业检查未开门的情况我向张**念叨过,因为当时我去企业主要是通知企业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每年我们都对企业进行安全培训,各街道都上报企业名单,我看名单知道的这个企业。除了2014年1月份的检查,我以前没到这个企业检查过,以前这个企业原址没有厂房,这是后来搭建的违章建筑。宜兴埠镇2013年7月和11月搞过两次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要求对辖区企业检查覆盖率达到100%,但是再覆盖,也肯定有死角。活动中没有查到正大**公司,十街跟该企业签订责任书,他们没报,我们不知道,所以没有检查过,我们没发现这个企业又回来了。2013年9月,安全办根据各个村上报给我们的数据,上报的“宜兴埠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总结”和之前的月报小结,都提到了对企业检查的覆盖率达到了100%,我和村里的安全员没有汇报过正大**公司的情况。正大同创的厂房是违章建筑,我们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这种隐患了,但没研究过隐患如何解决,因为消防隐患不是我们研究的主要内容。安全办到企业检查的次数、时间间隔没有具体要求。与辖区内安全生产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村里的工作,我们是督促村里落实,一年签一次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办没和正大**公司签订过安全生产责任书,十街是否签订我不清楚。这次火灾事故中,我们检查不到位,有失职之处。

27、张**的荣誉证书、全国先进集体审批表、张**在北辰区安全生产会议上的讲话稿、张**撰写的论文等证实:张**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曾获得表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马**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应尽的安全监管责任,使监管的企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马**提出无罪辩解,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经查:正大**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证人刘**、侯**、周**等人证言证实,正大**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业务范围包括真空镀膜业务,不属于隐蔽生产状态;《宜兴埠镇安全管理监督的工作流程》、《宜兴埠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宜兴埠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宜兴埠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宜兴埠镇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宜兴埠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总结》等规定证实,宜兴埠镇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明确规章制度及流程,张**、马**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正大**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对该报告的批复,证实了事故的原因及责任认定,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对此次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张**、马**作为宜兴埠镇政府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责任;2008年11、12月《现场检查记录》、《隐患整改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张**、马**于2008年曾发现正大**公司的安全隐患问题,但没有跟踪落实。综上,被告人张**、马**的无罪辩解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鉴于该起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责任较为分散,被告人张**、马**确有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但依据二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案件事实及危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应认定为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马**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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