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渔**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塘沽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渔**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渔**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70元,减半收取后为2378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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