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天津瑞**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马*与被告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天**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46号冠福大厦705室,故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述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自2013年8月入职被告单位后工作地点为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46号冠福大厦705室。被告亦表示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5号的地址只是被告的注册地,被告早在五年之前已经搬离该地址,现在天津市南开区并无办公地点。原告对被告所述并无异议。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河东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