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付**、孙*与被告马**、范**、郭**、天津松**限公司、张**、李*、胡**优先认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孙*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付**、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