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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迟**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的委托代理人冯**、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迟**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并生有两子。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沉迷游戏,还经常殴打原告,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杨**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婚后虽有争吵,但没有殴打过原告。被告也未沉迷于游戏,就是偶尔玩会,双方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子。婚后双方有时发生矛盾,2015年12月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的要素。原、被告既然已经结婚,就应当承担起维护家庭和睦、稳定的责任,不应草率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又生育两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发生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今后双方彼此关心、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夫妻间矛盾可以化解,夫妻关系能够得到改善。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迟**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迟**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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