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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天津市滨海**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徐庄子村村民委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向阳里小区13号-17号楼外墙维修抹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由原告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为13万元,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原告于2009年7月依约完成工程并经验收合格。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万元,2012年7月4日,被告时任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原告维修费11万元未付。原告因多次催要欠款未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维修费11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承认原告为被告维修13号-17号楼外墙,工程造价为13万元,已付原告2万元,尚欠原告11万元无异议。因该欠款系被告上任村委会所欠,没有入账,被告现无法偿还该欠款。等被告入账后,根据被告收入情况分期偿还原告,但不同意给付原告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向阳里小区13号-17号楼外墙维修抹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由原告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为13万元,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施工,工程于2009年7月经竣工验收合格。2012年7月4日,被告时任村委会主任徐**、支部书记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被告已付原告2万元,尚欠原告维修工程款11万元未付。2015年12月4日,被告现法定代表人李**也在原告提交的《协议》、欠条上签字确认。原告因向被告催款未果,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出示的《协议》、欠条,2015年9月23日徐**、徐**向原告出具的尚欠原告维修工程款11万元的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双方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万元无异议,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11万元。被告抗辩该债务因其未入账而不能给付原告,因系被告内部管理问题,与原告无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告在庭后撤回向被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徐庄子村村民委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工程款人民币1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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