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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刘**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且生有一子刘**。但随着时间推移,原告发现被告有诸多缺点,且经常与原告因生活琐事吵架,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之子刘**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原、被告均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有过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且婚生之子刘**正在读高三,面临高考,原、被告离婚对其正常学习生活不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1996年农历腊月二十四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自主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子刘**,现在武清区黄花店高级中学高三年级就读。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双方时有争吵。2015年8月14日,被告因外出上班并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9月1日,原告诉来我院。审理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双方应本着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体谅的态度,妥善处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且双方婚生之子刘*×面临高考,正处于人生关键阶段,原、被告离婚对其学习生活明显不利。本案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冷静并正确处理家庭问题,相互之间多一些理解、沟通和体贴,双方都给彼此机会,夫妻感情是能和好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的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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