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廉昌轻质建筑材料厂与被告四川**务有限公司、中建二**有限公司、恒大**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提出撤回对被告恒大**限公司诉讼的申请,本院于当日口头裁定准予其撤回对恒大**限公司的起诉。2015年8月26日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务有限公司、中建二**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务有限公司、中建二**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廉昌轻质建筑材料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务有限公司、中建二**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8元,由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廉昌轻质建筑材料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