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润*(天津**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裕**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润*(天津**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润*(天津**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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