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师现功与李**、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师现功与被告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被告马**共同返还原告师现功100604.55元,案件受理费231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72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10316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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