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天津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天津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做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天津盛**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阶段性执行完毕。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津0104执01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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