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津滨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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