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万森**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5年8月21日、24日,上诉人**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万森**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万森**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9145元,减半收取为4572.5元,由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万森**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6017元,减半收取为18008.5元,由上诉人万森**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