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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要求天津市**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1、支付拆迁补偿费人民币150万元;2、赔偿房内物品损失30万元;3、赔偿自拆迁之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立行初字第00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称,上诉人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泗水道云江里的房屋被拆迁,在此之前,上诉人从未收到任何部门的拆迁公告及文件。后上诉人得知本案诉争房屋的拆迁人为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实施单位为天津市**有限公司。拆迁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上诉人提起诉讼后,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故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确认天津市**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以上诉人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故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亦不应受理。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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