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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叶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一般,缺乏深入了解,婚后逐渐发现性格不和,缺乏沟通和交流。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矛盾增多,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王二、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独立生活之日止;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叶*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没有大的矛盾,感情并未破裂。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大学同学,2000年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名王*,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三,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缺乏沟通和交流而产生矛盾。原告称双方已经分居,被告予以否认。本案虽经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相识了解,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这段婚姻生活。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如果本着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的原则及时沟通交流,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此外,原、被告婚生女年龄尚幼,原、被告均有责任和义务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双方均应慎重考虑离婚问题。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举证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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