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02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昆山**有限公司1140000元;案件受理费17355元,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担负14183元,原告昆山**有限公司担负3172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担负,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担负的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银行账户存款67889.93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