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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相处时间较短,未能充分了解即草率结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现彼此性格差异较大,一些问题不能很好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于2012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于2012年3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由于被告承诺改正其诸多不当行为及双方家庭的原因,原、被告于××××年××月××日重新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的不当行为不仅未能改变反而变本加厉,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张*×18周岁时止。

被告辩称

被告窦**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虽然有时因为一些琐事吵架,但是吵完就好了。被告还想与原告一起好好生活。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子张**。2012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于2012年3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后于××××年××月××日双方重新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未能当庭和好。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并已生育一子。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又于当年重新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琐事虽发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原告仅因家务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即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及理由不足,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应给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本着互谅、互让、互爱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抚养和教育好子女,共同建立起和谐美满的家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张**与被告窦**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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