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杨**与缴志宏、缴亚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杨**与被执行人缴亚兰、李**、缴志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523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杨**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缴亚兰、李**、缴志宏将坐落于天**XX号的天天见面馆部分房屋腾空并返还申请执行人李*、杨**,并支付自2014年9月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按照每年4万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22元由被执行人缴亚兰、李**、缴志宏承担。

本院认为

经执行,被执行人缴亚兰、李**、缴**已将坐落于天**XX号的天天见面馆房屋腾空,并返还申请执行人。关于房屋使用费一节,被执行人缴亚兰、李**、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缴亚兰、李**、缴**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5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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