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5)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刘博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梁**、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王**乘坐808路公共汽车期间,与司机郭**发生争吵,并上前抢夺其方向盘,致使该车失控冲入道路右侧隔离带,造成该车损坏及车上部分乘客倒地受伤。经鉴定,该车受损价值为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郭**、张**、孙**、陈**、王**、李**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异议;王**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王**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王**取得了公交公司的谅解;请求对王**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王**由天津站乘坐808路公共汽车返回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首创光和城建筑工地,当该车沿津沽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首创光和城公交站时,因人多拥挤,被告人王**未能移至后门下车。当该车再次行驶时,被告人王**要求司机郭**打开前门下车,遭拒后与其发生争吵,王**上前抢夺其方向盘,致使该车失控冲入道路右侧隔离带,造成该车前保险杠受损变形及车上部分乘客倒地受伤。经鉴定,该车受损价值为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二公司表示不要求被告人王**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请求本院对王**从轻处罚。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情况。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0月17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郭**报警称有人抢夺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失控撞入花坛。后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王**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3、情况说明,证明经网上核查比对,被告人王**无犯罪记录,不是网上在逃人员。

4、郭**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7日20时许,我驾驶808路公交车行至首创光和城站时,我停车打开后门,等待乘客下车,后关闭后门正要起步时,两名乘客要求从前门下车。我说前门上车后门下车,然后继续开车。这两名乘客就和我理论,其中岁数较大的乘客先是碰了我的手臂两下,我说你别干扰我开车,然后他就抢我手中的方向盘,我看控制不住车了,就踩了一脚急刹车,把车停下,但是车还是驶入右侧的隔离带,然后我就报警了。当时车上大概有三十多名乘客,部分乘客因为急刹车摔倒了。经检查,公交车的车身刮花,右前轮有损伤。

5、张**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7日21时许,我和王**坐808路公交车回首创光和城工地,我们坐在司机后面的两个座位。公交车行至首创光和城站时停了一下,我们想下车,但是车上人多,我们挤不到后门。我对司机说开一下前门我们下车,司机没开门就开车走了。王**有些着急,跟司机争吵了几句,然后他用手碰了司机的手几下,公交车失控开进路边的花坛里,有的乘客摔倒了。过了一会儿,民警就到了现场,把我和王**带到派出所。

6、孙**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7日21时许,我坐808路公交车回学校,我站在车的前部。公交车行至首创光和城站时,司机停车开后门,让乘客下车。司机关闭后门启动车后,坐在前面的两名乘客对司机说要下车,司机说车已经启动了让他们下一站下车,这两名乘客就和司机争吵了起来。然后一名乘客突然抢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公交车急刹车,驶入了右侧的隔离带,车就停了,车上站着的乘客几乎都摔倒了,然后司机就报警了。我的同学王**胳膊摔了一下,别的乘客应该没有受伤。

7、陈**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7日20时40分许,我坐808路公交车回学校,我站在司机后面的座位附近。公交车行至首创光和城站时,司机停车开后门,有一两名乘客下车。司机关后门启动车后,一名男子站起来说他要下车,司机说已经过站了让他下一站下车,那名男子和与他同行的男子与司机争吵了起来,然后那名男子用手抢司机的方向盘,公交车右拐冲上了绿化带,车里的乘客都摔倒了,然后司机就报警了。

8、王**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7日20时40分许,我乘坐808路公交车回学校,我站在司机后面的座位附近。公交车行至首创光合城站时,司机停车开后门,有一两名乘客下车。司机发动公交车开始行驶时,一名男子让司机打开前门他要下车,司机说已经过站了你下一站下车吧。那名男子和同行的男子就与司机争吵了起来,争吵了几句后那名男子就抓住方向盘转了几下,公交车就往右拐冲上了绿化带,司机踩刹车把车停了下来,车里的乘客都摔倒了,然后司机就报警了。当时我的胳膊扭了一下,经医生检查,没什么大碍。

9、李**的证言,2015年10月17日21时许,我乘坐808路公交车回学校,我坐在司机后面的座位上。公交车行至首创光和城站时,司机停车,有几名乘客从后门下车。乘客下完车之后,司机继续开车,一名乘客对司机说我还没下车呢。司机说车已经出站了,不能停车了,再到站才可以下车。乘客说我站在前面,你停车的时候为什么不开前门。司机说得从后门下车,你应该提前到后门准备下车。然后这名乘客就和司机争吵起来,公交车开到辛庄镇新豪广场门前时突然失控,驶入绿化带,然后车就停了下来,司机就报警了。

10、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天津市**证中心鉴定,津A×××××号公交车前保险杠变形修复的价格为人民币400元。

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永旺广场建筑工地外的情况。

12、视频资料、监控视频截图,证明津A×××××号公交车监控视频所记录的内容。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景县公安局青兰派出所、西郭**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王**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调取李**的证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天津**二公司表示不要求被告人王**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请求本院对王**从轻处罚。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明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公共安全,抢夺正常行驶中的公共汽车的方向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视频资料证明郭**拨打电话报警时,被告人王**在其身旁,王**对于郭**报警的事实应当是明知的,后王**未逃离现场,民警传唤王**时无拒捕行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并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取得了被害单位天津**二公司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刑期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