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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张**、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与被告张**、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于海*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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