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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临**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集团总公司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70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其并非买卖合同的主体,而湖南省**总公司天津港滨海**听涛苑项目经理部系总公司下设的非法人单位,因项目完结已被撤销,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湖南省**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天津临**有限公司答辩认为,其与湖南省**总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滨海泰*听涛苑项目经理部系湖南省**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项目部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湖南省**总公司承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湖南省**总公司下设的滨海泰*听涛苑项目部与天津临**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协议》,该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同时写明合同签订地为天津港散货商贸区,该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湖南省**总公司虽主张其并非上述买卖合同主体,但认可该项目部系其设立,亦认可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故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买卖合同确定管辖并不不当。综上,湖南省**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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