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埃**海运有限公司(AFRODITEMARITIME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埃**海运有限公司(AFRODITEMARITIME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自治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族自治区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