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增诉被告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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