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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天津六**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天津六**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的退休养老保险损失费42201元和医疗保险损失费11748元,合计5394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原告就本案提出的诉讼请求事项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未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原告应当就本案争议请求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本院起诉。现原告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径直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149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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