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津南开支行与被告郑**、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津南开支行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32元,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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