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津南开支行、郑**与郑**、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津南开支行与被告郑**、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津南开支行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32元,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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