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与被上诉人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07)西*一初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赵**、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7)西*一初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7元,全部退还上诉人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