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8元,减半收取328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服饰商行与王**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津南开支行、郑**与郑**、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限公司天**支行与王**、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限公司天**支行与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中国人民财**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武汉盛**限公司、中建**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陶**与武汉盛**限公司、中建**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自行车厂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一×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