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服饰商行与王**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服饰商行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服饰商行于20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红桥区荣裕世家服饰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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