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服饰商行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服饰商行于20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红桥区荣裕世家服饰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浙江江**限公司与巩卫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徐**、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津南开支行、郑**与郑**、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限公司天**支行与王**、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武汉盛**限公司、中建**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陶**与武汉盛**限公司、中建**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自行车厂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一×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