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海南**天津分公司、被告天津市天**程有限公司、被告海**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8元,减半收取4759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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