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征、被告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1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婚后不久原告便发现被告有婚后出轨行为,最终导致原、被告双方彻底分居至今,双方现已分居长达三年之久。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难以共同生活,且长期分居,因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育有一子,离婚后由原告抚养,孩子现年14岁,随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与前妻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表示因发现被告威胁孩子,故双方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分居,此前双方已分房居住。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表示其自2015年5月1日搬离华宁南里17-2-104号,之后就没有固定住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应认定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出现矛盾,影响夫妻关系和睦,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相互包容,营造完美的家庭生活。鉴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且原、被告双方也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