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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